
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嚴曉波)所購地下停車位旁設置了消防設施,導致車輛正常停放后,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開啟,購買人能否主張解除合同退還車位?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糾紛。
2019年,高女士購買了某小區的一個地下停車位,購買時地下停車位系預售,彼時尚未建造完成。待高女士拿到停車位時發現,停車位左側立柱處設置了一個消火栓箱,導致車輛正常停放后,消防設施無法開啟。為此,高女士向市民熱線投訴,相關部門經查看后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高女士與開發商多次溝通卻一直未得到解決,便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車位購買合同并退還已支付的分期款10000元。
庭審中,開發商辯稱停車位不符合消防規定應當由相關行政機關予以處理,但該行政行為并不導致案涉車位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本案中,高女士所購地下停車位旁設置消防設施,導致車輛正常停放后,消防設施無法正常開啟,違反了該規定,開發商在案涉車位旁設置消火栓的行為構成違約,此后開發商或物業也未對該消防設施進行整改,高女士購買車位用于停車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有權解除合同。故法院最終判決開發商與高女士解除車位購買合同并退還高女士10000元購車位款。
太倉法院審理法官表示,部分開發商在設計規劃車位時,從追求利益的角度考慮,可能會多劃一些車位以賺取更多利潤,但是消防設施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應當優先保障消防設施的使用,如因此導致車位無法正常使用,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消費者也應當在交付車位后及時查看車位是否違反相關消防法等法律規定,影響公共安全或自身正常使用,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通過合法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