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實習生 鞠楠 通訊員 衡曉晴)在數字化出行日益普及的今天,網約車憑借其便捷性和高效性,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首選之一。然而,網約車運營中潛在的安全隱患和責任問題界定,也逐漸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近日,姑蘇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乘坐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案件,其判決結果不僅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法律參考,也為網約車行業的規范運營敲響了警鐘。
老王有一輛小轎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非營運,且沒有購買車上人員險和座位險。他在“優e出行”平臺注冊為網約車司機后,駕駛該車從平臺接單運營。然而,該平臺未保存和備份老王的網約車駕駛證,未審查車輛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也未對網約車駕駛員進行定期安全培訓。
有一天,鄭先生父子通過某導航軟件在線呼叫用車,“優e出行”平臺接單后派送給了老王。接到父子倆后,老王在駕駛途中撞到路邊石墩,事故造成鄭先生父子受傷,需住院進行手術治療。鄭先生先行墊付了醫療費、傷后護理及營養時限鑒定費等相關費用,后來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父子倆將老王和“優e出行”平臺起訴到姑蘇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健康并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老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致使鄭先生父子受傷,侵害了其身體健康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老王以自有車輛加入“優e出行”平臺運營,并自行負責車輛維修、保養、保險等,平臺向其提供乘客訂單信息,由老王自行決定是否接單,在訂單完成后平臺將乘客所付費用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剩余費用支付給老王,因此老王并不受該平臺的調遣和管理,其與平臺之間并不成立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合同關系。
鄭先生父子通過在線下單搭乘網約車,與“優e出行”平臺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平臺應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然而該平臺在司機及車輛資格審查、資料數據備份、安全培訓、保險購買等方面均未能妥善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考慮到平臺從交易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其應當分擔車輛運營產生的相應風險。
同時,鄭先生在搭乘車輛時,當已發現安全帶無法正常使用,卻沒有當場提出質疑或要求更換車輛,一定程度上對于可能發生的交通安全風險持放任態度。
綜合案件情況,法院認定原告鄭先生父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包含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等在內共計6萬余元,最終判決被告老王賠償其中60%,“優e出行”平臺賠償35%,鄭先生父子自行承擔5%。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姑蘇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表示,司法實踐中,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網約車平臺與司機之間成立勞動或者勞務關系的,由平臺承擔用人單位替代責任;平臺與司機之間不成立勞動或者勞務關系的,由司機承擔侵權責任。平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比如未對駕駛人資格及車輛安全進行審查、未對駕駛人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未依法依約購買保險等,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