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也許每個人都很關心
一直以來,房屋產權問題一直是老百姓關心的,商品房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到底是被收回還是要交錢續期?現在政策終于明朗啦,而且是與每位老百姓都有關的好消息。
本期大智開講就與大家一起來關注下這個熱點。
先看個事件,今年4月,因為歷史原因,溫州有一些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有人算過一筆賬,結果非常驚人,按照溫州現在的做法,等你房子產權到的那一天,這套房子評估下來值180萬,如果你要續期,那就得交60萬……
被嚇到了么?
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從全國范圍內來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都是70年。那么到期了該如何續期呢?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
意見在多處對于公眾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作了說明和安排。最引人矚目的是,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也就是說,社會長久關注的問題,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么辦?即將有個明確的說法。
專家這么說——
1、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么辦?
關鍵:研究后續期法律安排
【文件內容】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專家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并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并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那么就意味著,對于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目前,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的法律條文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難以操作。
楊立新認為,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后必須都續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動續期,相當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三是到期后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后,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系,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2、如何遏制征地與拆遷導致的矛盾?
關鍵: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
【文件內容】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范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
【專家說】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和公民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意見的一個重點,就是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防止將公共利益隨意擴大化。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表示,建議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引入聽證程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在適用實際損失賠償原則的過程中,應當引入價格評估程序。
看了專家的點評,大智覺得,對老百姓來說,《意見》打消了很多購房者的顧慮,在買房的時候心里總算有了個底。不管有沒有房,剛需還是改善,都是個好消息。買房時,也少了一層擔心,多了點從容。只有進行產權保護,才能夠保證市場經濟能夠正常的進行,交易活動才能夠健康的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