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韓先生在城南某小區挑中了一套100平方米的現房公寓。2001年,開發商與韓先生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契約》,內容顯示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用途是住宅,房款總額為23萬余元。繳納了首付款并經過簡單裝修后,韓先生便入住了。但由于開發商五證不全,不僅房產證辦不下來,按揭貸款也無法辦理,因此韓先生遲遲未繳納余款。
2006年后,同片區的房價上漲了不少。開發商卻陸續將韓先生在內的購房人悉數告上法院,要求確認其與購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收回已出售的房產,還要求他們支付這些年來的房屋使用費,也就是房租。理由是:當初售房時尚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與購房人所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契約應屬無效合同。開發商的訴訟請求合理嗎?
律師解答:開發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商品房的名義對外銷售房屋并承諾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之后亦未積極補辦相關手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其對合同無效負有重大過錯。因此,主要過錯方為開發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