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小兵通訊員韓亞光)吹空調是夏季降溫的重要方式,但空調安裝不當發出的噪音,也容易引發鄰里矛盾。近日,吳中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空調外機安裝引發的鄰里糾紛。
孔某和湯某是某小區同幢樓房同樓層的鄰居,兩家二樓衛生間的窗戶面對面,間距1.8米。湯某在裝修房屋時發現,樓房預留的空調安裝平臺太小,放不下中央空調的外機。于是湯某在二樓衛生間的窗戶下方的墻壁上裝上鐵架,并把空調外機固定在架子上。
孔某入住后發現,這個空調外機離自家窗戶距離只有1.2米,一開機便會產生較大的噪音。他測量發現,噪音最高達到過77分貝。后孔某多次要求湯某將空調外機移位,但都沒有結果,于是,便把湯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其將空調外機移位。
湯某則認為,他購買空調的噪音符合國家標準,在自家室內也測量過,噪音并不大。此外,樓房的空調外機安裝位置有限,現有的位置也是物業公司建議的。因此,他認為空調外機對孔某的影響有限,不必移位,如法院判決他必須移位的,則需要孔某提供合適的安裝位置。
審理中,承辦法官進行了現場勘察,發現案涉小區樓房預留的空調外機安裝平臺普遍偏小,確實無法安裝體積較大的中央空調外機,而小區內類似戶型業主的中央空調外機大都安放在一層地面的公共區域。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的《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范》規定:“空調器的室外機組應盡可能地遠離相鄰方的門窗和綠色植物,與對方門窗距離不得小于下述值:空調器額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為3m;空調器額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為4m。(注:確因條件所限達不到要求時,應與相關方進行協商解決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本案中,湯某安裝的空調外機距孔某家的窗戶僅有1.2米,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而根據勘察,現場實際上是有其他空間可以用于安裝空調外機的。最終,法院判決湯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案涉空調外機進行移位。至于新的空調外機安裝位置,可由湯某在移位過程中征求鄰居及物業公司的意見后再予以確定。判決作出后,湯某未提起上訴,并主動對空調外機進行了移位。
吳中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湯某安裝空調的行為本身無可厚非,但其在安裝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空調外機在工作時不僅會產生噪音,還會產生廢氣和廢熱,而有關部門對空調外機距離相鄰門窗的距離亦進行了明確規定。案涉空調外機掛載在房屋外墻上,而非安裝于開發商預留的空調安裝平臺,且距他人門窗的距離明顯不符合規定,已構成對他人權利的侵害,故應當進行移位。在此特別提醒廣大市民,在挑選中央空調時,應提前考慮空調外機的大小及安裝位置,盡量選擇合適的機型,以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