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紙限購,原本的購房資格沒了,連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費也拿不回來。前段時間,劉女士為了買房的事情到處咨詢律師。劉女士告訴記者,自己是北方人,因為女兒嫁到了蘇州,為了能和女兒挨近點,于是把老家的房子賣了打算移居到蘇州。經過一段時間的看房,劉女士最終在9月末與房東簽了合同,交了近2萬元中介費和5萬元定金。
可誰料,10月3日蘇州出臺限購政策,劉女士屬于沒有一年以上繳稅和社保證明的非戶籍人口,且房子也還沒來得及網簽,她一下子失去了購房資格,中介公司和房東都不愿退錢給劉女士,劉女士面臨房子沒買成還要倒貼近7萬元的尷尬。
律師:因新政導致的合同 解除,中介費和定金應予返還
針對劉女士的情況,律師表示,劉女士因新政違約,不是買賣雙方造成的,而是因為房產新政變化導致。根據2003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律師表示,新政出臺導致房產交易無法繼續,為不可抗力,中介公司和賣方其實不能再收取費用,中
介費和定金依法應退還給王女士。但是,中介人員畢竟也付出了勞動,那么,買賣雙方可以協商,扣除相應中介費用,對中介公司付出的成本進行適當補償。
新政后貸款辦不下來,購房定金不能退還
徐女士已有一套房,準備再買一套,便通過中介與房東簽訂了房屋買賣中介合同,房價為210萬元,簽約日付定金1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時支付80萬元,余款辦理按揭貸款,于銀行放貸后支付。
當時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注明:如因銀行放貸或個人資信問題影響按揭額度或銀行不批貸款,不足部分由趙女士現金補足。新政出臺后,徐女士買的房子屬于限貸對象,且在使用信用卡時有多次延期還款記錄,銀行拒絕向她發放購房貸款。
無奈之下,徐女士只好跟房東協商解除雙方合同,退回已付的10萬元定金。
律師表示,徐女士與房東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約履行。合同雖約定部分價款由趙女士申請銀行按揭貸款支付,但亦明確約定因銀行放貸政策或個人資信問題無法申請按揭貸款時,徐女士應以現金支付。因為她在約定期限未按約支付價款,且明確表明沒有履行合同的可能,已構成根本違約,也不能因新政原因構成“情勢變更”,此種情形是不能退還10萬元定金的。
律師提醒,目前樓市政策多變,簽約時務必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并予以事先約定,以防購房不成反被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