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王先生與李先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購買李先生的一套價值233萬余元的房屋,付款方式為定金、首付款和貸款。合同簽訂后,王先生向李先生支付了10萬元定金,并準備用其出售舊房的房款來支付余款,并約定在8月30日前交付首付款。
但是,由于自己的舊房出售出現了問題,所以王先生無法按時給李先生交付首付款,對此,他及時告知李先生,對方明確表示可以等他湊夠首付款后再繼續履行合同。為了促成交易,王先生遂將舊房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對外出售。當他即將拿到售房款之時,李先生卻提出終止房屋買賣合同,不再出售該房屋給他。王先生為此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但李先生表示,王先生先后以錢款湊不齊等借口拒付首付款,從雙方約定的最晚期限一直拖延了半年時間,仍未支付首付款。李先生還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王先生索要違約金。
律師解答:根據合同約定,第一筆首付款支付期限為2015年8月30日之前,王先生不能在合同約定期限到達前取得購房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并已超過雙方變更的首付款支付時間仍未支付,已構成違約。因此王先生的請求不予支持,李先生的訴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