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李小姐與房東王先生訂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李小姐租住王先生的房屋,租期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李小姐也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的房屋租金。李小姐2016年10月被單位外派出差二十天,回來后發現王先生已經將房屋賣給朱先生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而朱先生不愿再把房子租給李小姐,想收回另租給他人,要求李小姐搬走。朱先生遂以其是房屋所有權人且與李小姐無租賃協議為由要求李小姐立即遷讓,后法院駁回朱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答: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房屋的權利依法應予保護,但也應符合法律規定。出租房屋是所有權、使用房屋的一種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已經成立的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也即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因此李小姐有權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直至租賃期滿。
(本欄目案例由本報記者李怡瑋整理,感謝江蘇和嘉律師事務所石向生律師為本欄目提供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