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做生意缺乏資金,夏先生在2012~2014年間先后多次向馬先生借款用于彌補生意虧損,馬先生共借出了100萬元。誰知夏先生生意失敗,未在約定時間內還清欠款。2015年1月,馬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夏先生償還100萬元借款及相應利息。通過協(xié)調,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3月為最后期限。
按照雙方口頭約定,夏先生將市郊的一套房子脫手,按市價出售后就能償還欠款。不久后,馬先生卻從朋友處得知夏先生將這套市價接近100萬元的房子以50萬元的低價出售給了第三人小鄭,小鄭一次性付款后與夏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
無奈之下,馬先生再度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夏先生與小鄭的房屋買賣合同,認為該房屋以極不合理的價格出售,明顯是為了逃避債務。
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另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