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無效漲價損失誰買單
2008年,通過中介介紹,陳先生與劉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10萬元的價格購買劉女士名下的一處房屋。合同簽訂后,他向劉女士付了首付款52萬元并支付了中介費,劉女士也如約交付了房屋。但不久后,劉女士的配偶魏先生卻以劉女士未經允許私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支持了魏先生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劉女士及中介將購房款、居間服務費等費用返還給了陳先生。但是,陳先生如另行購置同樣的房屋,則需要支付高于原房價70萬元的房價款,故陳先生提起訴訟,要求劉女士、魏先生、中介公司賠償其房屋差價損失70萬元。
律師解答:劉女士作為房屋共有人魏先生的配偶,最容易避免因魏先生拒絕出售涉案房屋導致合同無效后果的發生,且其在買賣關系上占主動地位,故其對買賣關系被認定為無效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應為最大。中介公司作為提供居間服務的專業機構,其應較普通人熟悉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其忽視對魏先生相關意思表示的審核,且未能對買賣雙方的風險予以提示,因此其對于買賣關系被認定為無效也應承擔責任。陳先生作為買受人,未認真審核劉女士房屋共有人的情況,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
(本欄目案例由本報記者李怡瑋整理,感謝江蘇和嘉律師事務所石向生律師為本欄目提供專業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