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徐璟杰
看到“不到校兩年拿雙證”的成人自考廣告,市民張先生在一家機構老師的介紹下,以貸款方式報名了其開設的培訓班。然而,上了幾節錄播課后張先生覺得課程質量不佳,他申請退學退款卻遭到了拒絕。對此律師表示,如果機構方沒有按照合同提供相應的服務,或者在貸款過程中,對方存在欺詐、騙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學員依法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投訴:因為“優惠”多多報名,結果發現“踩坑”
2月5日,張先生在朋友圈看見了一條“成人自考本科”的廣告,萌生了提升學歷的想法,便給一家名為“銳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機構留了聯系方式。當天晚上,一名自稱“院校直招王老師”的人添加了張先生好友,并向其介紹:“現在國家相關部門有助學補貼,可以申請到3000元的助學金,名額還剩3個”“現在有37個人一起報名,可以向教育部申請團報,更加優惠”。
一邊是學費金額在不斷縮小,另一邊是“名額有限”“過期不候”,對方又補充了一句:“報名系統2月5日22點就關閉了,現在報名兩年半能拿本科學位證,否則就要花7年。”此外,對方還稱自己在蘇州大學校內設有分校咨詢點,是具備資質的成人高等教育助學單位。
在諸多“限時”的利好條件和“王老師”的催促勸說下,第二天張先生掃了對方發來的一個“學費分期”的二維碼,向一家名為“海爾消費金融”的公司貸款6980元繳納了學費。張先生告訴記者,由于那位“王老師”催得急,繳費前他并沒有試聽課程的內容,甚至由于簽協議的過程在線上進行,簽字時對方沒有向他出示過合同內容。
事后張先生回想起來,整個報名流程存在諸多疑點,如向教育部團報;聲稱系統當天22點關閉,為什么第二天又順利報了名?約定好了分期付款,對方卻又要求他向一家叫作“海爾消費金融”的公司貸款,而后分期向那家公司還貸。
看了幾節銳文教育網課平臺上的錄播課后,張先生對教學質量并不滿意,再加上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張先生在2月13日聯系“王老師”申請退學退款,對方卻一直以各種理由敷衍拖延。直到3月10日,銳文教育方發來了一份張先生沒見過的考試咨詢服務協議,上面赫然有著張先生的簽名。根據退款方案,對方只同意退1500元,張先生損失近5000元。
調查:機構承認推銷時會虛構部分信息
接到張先生的投訴,記者向相關部門核實,得到的答復是目前江蘇省內并沒有成人學歷提升相關的助學補貼政策。
在企查查等軟件上顯示,深圳市銳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教育咨詢服務,但不包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同時,互聯網上存在不少關于銳文教育的負面信息,不少消費者有著和張先生同樣的經歷:在支付了高額培訓費用后,發現課程內容與宣傳不符,甚至部分課程未能如期開設,要求退款卻遭到了拒絕。
對于其宣傳的“開在蘇州大學內”這一說法,根據對方給張先生提供的地址,記者前往其咨詢點所在的蘇州大學北校區了解情況。進入該校區內,記者向一位保安打聽銳文教育的位置,這位保安卻神情嚴肅地提醒記者:“成人自考自己去網上報名,年前有很多被騙的消費者來此維權。”經其介紹得知,北校區內的東南角劃了一塊區域建了蘇州自主創新廣場,很多企業、機構入駐其中,雖說位置上是在大學校區內,但實際上是一座獨立的產業園。
隨后,記者走進了咨詢點的辦公室內,室內掛著多所大學“成人學歷咨詢報名點”的標牌,但記者并沒有發現寫著“銳文”相關字樣的營業執照。與一位工作人員溝通后得知,蘇州的這一處咨詢點并非銳文教育的分校,而是隸屬于另一家機構,與銳文教育是合作關系。銳文教育負責線上為學員提供網課,他們負責提供線下咨詢服務。
記者向其反映了張先生的投訴,這名工作人員承認,業內有的老師在和學員溝通時,會虛構部分信息,如“王老師”和張先生說的“助學補貼”。“培訓班課程的報名費為機構自行定價,行業內一般都是定個高價,然后找些由頭減學費,為消費者營造出一種優惠力度很大的表象。‘國家有助學補貼’‘向教育部團報’等說法都是行業內常見的話術,實際上優惠都是由機構方給出的。”她說。
此外,這位工作人員表示,像張先生這樣來咨詢成人自考的學員如果沒有太強烈的意愿,機構中的推銷人員往往會采用“推一把”“催一催”的策略,如“王老師”般編造一個“當日截止”的說辭。不過,成人自學考試一年可以考4次,確實存在報晚了錯過一整個考季的情況,或是機構開設的一個培訓班名額快滿了,因此機構人員的催促也不一定全是謊言。
對于張先生的退款訴求,她表示后續會聯合銳文教育一同聯系張先生,協商新的退款方案。
律師:“貸款報班”消費需警惕
蘇報96466公益律師服務團副團長單位、上海中聯(蘇州)律師事務所的黃飛洋律師研究了張先生與該教育機構簽訂的協議后認為,該協議約定的“院校合作類課程一旦報考注冊后,學校需繳納學費,一律不接受乙方變更或終止協議申請”這一條款并不合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機構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屬于無效格式條款;同時,培訓機構也沒有對該格式條款進行必要的提示及說明,故張先生有權主張將該條款排除在合同組成部分之外。
另外,鑒于目前張先生的平臺賬號中,可以閱覽的網課僅開設了7門,培訓機構一方的工作人員承諾的學費中包含的答疑服務、學習監督、規劃等內容實際并不存在,電子題庫、教輔資料等內容也十分有限,與宣傳嚴重不符,并不能達到承諾的教學效果,屬于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達到合同的目的,故張先生依法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據張先生稱,他通過對方提供的網貸平臺,選擇分期還款的方式申請貸款支付課程費用,網貸平臺亦已放貸。對此,黃飛洋律師表示,如果在貸款過程中,對方存在欺詐、騙貸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律師提醒,類似“網課騙貸”的案例屢見不鮮,形式大同小異,且通常由于騙貸金額不高,很多受害人因考慮維權成本不得不作出妥協甚至放棄的選擇。除了尋求相關部門或通過司法途徑維權外,在日常生活中廣大市民也應適當提高警惕,在面對推銷人員的催促時謹慎支付錢款,盡可能避免此類情形的發生。
前天中午,記者發稿前,張先生與銳文教育機構協商后初步達成一致處理意見,機構方承諾退還其4480元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