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大秋 通訊員 一飛)9月5日是我國第九個“中華慈善日”,今年的主題是“崇德向善 依法興善”,喚起了人們對公益慈善事業的關注。記者從蘇州市稅務局獲悉,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以各種渠道各種形式開展的捐資捐款,符合特定標準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1.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2.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3.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據介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標準有兩種。一是按比例限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二是按全額據實扣除,根據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自然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紅十字會、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等的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蘇州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在進行公益性捐贈時務必取得稅前扣除憑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