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下車庫內的監控。 記者 徐璟杰攝
【96466晚報法譚】
本報記者 徐璟杰
近日,家住吳中區尹山湖韻佳苑的張先生發現,他停在單元樓地下車庫的電動自行車的電瓶不見了。車庫中雖有監控,但查看后卻發現,他的車恰好停在了監控的盲區。張先生認為,他的車停在了地下車庫這一規定區域中,小區物業沒有盡到看管的義務,應當賠償他一部分損失;物業方則認為主責在張先生個人疏于看管。小區內車上電瓶失竊,責任到底如何界定?
投訴人: 車停在了規定區域,物業應負責
張先生是2月16日想要騎車外出時發現電瓶失竊的。據張先生說,此次電瓶失竊的電動自行車平日里是他和他的父親輪流在使用,但由于冬天騎車外出時冷風拂面,這輛電動車便暫時被張先生“冷落”,近期閑置在了單元樓M層的地下車庫中。張先生回憶道,在發現電瓶失竊前,他大約有一個月沒有騎這輛車出行。
20日,記者來到了張先生停車的單元樓M層地下車庫實地走訪。地下車庫的空間被不規則的墻體隔成了數塊廂式的區域,其中中部區域燈光明亮且裝有兩臺監控,但在張先生停車的靠右區域則燈光昏暗且沒有被監控覆蓋到。在車庫的墻上,記者看到了“請有序地停放車輛”和“您已進入24小時視頻監控區域”的標識,張先生也是因此認為,他是按照物業方的要求停在了規定區域,電瓶失竊他們應負責任。
張先生已經就電瓶失竊事件報警,警方目前正在調查中。
物業:
已盡到安保義務
對于張先生的看法,小區物業方則提出了異議。物業負責人表示,他們已切實履行了看管小區內業主財物的義務。小區保安每隔2小時便會進行一次巡邏,部分巡邏點位包括地下車庫。在張先生停車的地下車庫內,3個監控攝像頭正在正常運作。
物業負責人認為,在張先生電動自行車電瓶失竊的案件中,物業方不存在明顯過錯。由于車庫內部構造復雜,監控難以實現全覆蓋,而張先生的車恰巧停在了監控盲區,這不能視為他們的問題。且監控設備基本上只能保存一個月內的錄像,張先生將車扔在車庫內,長時間疏于看顧,以致無法確定電瓶失竊的時間,主要責任應由其個人承擔。
律師:
關鍵在于物業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安保義務
現下對于責任界定,失竊業主和物業方莫衷一是。小區車庫內電瓶失竊,物業該承擔責任嗎?對此,本報96466公益律師服務團團長單位江蘇孚佑律師事務所律師紀慧認為,責任界定的關鍵在于物業服務公司是否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適當履行了安保義務。
在這起案件中,因車輛處于監控盲區,無法找到偷竊者,判斷物業服務公司是否構成違約或侵權,取決于合同中物業公司是否有安置攝像頭以保證該場所不存在監控盲區的義務。
紀慧表示,從發生失竊的場所來看,專門用于停放電動車的車庫屬于業主財產和活動相對集中的區域,有必要設置完善的監控設施。現出現監控盲區,應認為物業公司安保存在一定的漏洞,未盡到安全防范義務。另外還需結合物業公司巡邏人員的安排等情況綜合確定物業公司過錯責任,根據部分法院的裁判觀點認為,此種情形下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一般按過錯程度酌定賠償財產損失之10%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