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發展需要用地,糧食安全也要求保證耕地數量。這對矛盾如何解決?2016年8月1日至8月3日,河南省各省轄市、直管縣國土資源部門的負責人齊聚鄭州,研究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耕地占補平衡問題被多地負責人提出,成為一個熱點話題。

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日益加劇
為保障農業生產,全國劃定了18億畝的耕地紅線,河南省耕地保有量約為1.2億畝。但是,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發展,一大批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需要占用大量耕地,而河南省補充耕地資源分布不均,使耕地保護占補平衡成為困擾部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一大難題。按照相關法規,為實現耕地數量不減少,建設用地占用一畝耕地的,必須首先補充一畝耕地,同時,補充的耕地質量必須不低于所占用的耕地質量。可以用于補充建設用地的耕地,就是補充耕地資源,可以用來開墾、復墾為補充耕地資源的為耕地后備資源。如果沒有這兩類資源,就不能占用耕地作為建設用地,經濟建設將受到明顯限制。
以鄭州為例,由于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土地資源需求強勁,耕地后備資源基本枯竭,完成耕地占補平衡任務十分困難。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呂安民說,該市耕地占補平衡的自給率不足15%,85%以上需要異地購買補充耕地指標。
異地交易耕地指標有利有弊
由于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河南省各地耕地后備資源分布不均。鄭州、商丘、周口、漯河等地,因為土地平曠,大多數是基本農田,耕地后備資源欠缺,而南陽、信陽、駐馬店等省轄市耕地后備資源則相對寬裕。業內人士介紹,耕地后備資源較少的地方如果有建設項目,只能異地購買指標。這種交易一開始多由地方政府自發進行。為了提升出讓耕地指標的價值,減少暗箱操作,2013年7月,在省國土資源廳搭建的交易平臺上,第一次公開出讓耕地補充指標,當時2500畝補充耕地指標出讓總價為1.2億多元,畝均價格不到5萬元;而到了2014年12月省交易平臺首次采用拍賣方式交易補充耕地指標時,5500畝指標拍賣總價超過8.3億元,畝均價格突破了15萬元。
近兩年,根據中央要求,耕地數量占補平衡的同時,必須做到“占優補優”,耕地保護進一步加強。而拍賣補充耕地指標的做法,因會造成重大民生工程項目成本急劇攀升,受到一些詬病。
占補平衡問題需要靈活求解
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陳治勝認為,河南省耕地后備資源可以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截至去年底,全省耕地后備資源潛力為481.1萬畝,其中可開墾土地為455.2萬畝,可復墾土地為25.9萬畝。“十三五”期間,河南省計劃開墾、復墾耕地129.68萬畝,計劃村莊整治復墾耕地61.54萬畝。
那么,面對地區間的耕地后備資源不均,河南省該如何求解耕地占補平衡問題,堅決守住耕地紅線?
日前,國土資源部出臺意見,允許部分建設項目在補充耕地時采取更為靈活的辦法。河南省各地相關負責人紛紛就此建言獻策。平頂山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梁成斌說,建議河南省在國土資源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允許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保障耕地“占優補優”。安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王現波提出,河南省耕地后備資源總體比較寬松,但分布不均衡,建議在省級層面適當采取統籌調控措施。

延伸閱讀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設占用耕地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2)開墾耕地的責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單位;
城市建設區用地統一征收后供地,承擔造地義務的為市縣人民政府,造地費用可以打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建設項目用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建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村莊集鎮建設占用耕地,承擔開墾義務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開墾耕地資金必須落實;
(4)開墾耕地地塊應當落實;
(5)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造地義務。
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應補充劃入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占用單位要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