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小兵
實習生 鞠楠
本報通訊員 康嘉倩
消費者在購買新車后,若發現車輛存在質量或功能問題,往往會懷疑商家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進而主張欺詐銷售并要求“退一賠三”。然而,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消費者因發現新車存在生產瑕疵而提出“退一賠三”的訴求,卻被法院依法駁回。這背后究竟發生了什么?
新車瑕疵引糾紛:車主索賠“退一賠三”
2023年12月,王某購買了一輛全新的某品牌新能源汽車,并支付購車款257000元。提車后,王某卻發現前機蓋左側鉸鏈安裝位置有拆裝痕跡,左右絞鏈安裝位置內側輕微擦傷掉漆。
王某向車輛銷售公司反映后,車企調取車輛生產線工作記錄并出具報告及情況說明,對該情況原因認定為“該車輛于2023年11月20日23時23分因被確認前機蓋表面有異色顆粒(1MM),按照生產制造標準流程將前機蓋拆卸進行單件整體返噴……該車輛經我司相關制造、檢驗流程,質量合格,生產制造下線后正常交付市場側。”
王某認為銷售公司故意隱瞞車輛狀況,誘導欺詐其進行消費,導致合法利益受侵害,因此,起訴到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銷售公司全額返還購車款并按三倍標準進行賠償。
被告車輛銷售公司辯稱:在車輛生產制造過程中,通過返工工序來糾正、消除問題是正常工藝流程,該情況并非所謂的“產后售前維修”,車輛在交付前已通過PDI檢測,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被告既未侵害王某利益,也未影響王某作為消費者的購車締約目的,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審理:生產返工屬于正常工藝流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提出的車輛瑕疵,系因該車輛在正常涂裝檢查環節中,被發現前機蓋上有一處約1毫米的微小異色點,廠家根據生產制造標準與操作規范要求,將該車輛的前機蓋進行了標準的“單件返噴”工序——將前機蓋拆卸進行油漆噴涂以消除異色點瑕疵,噴涂后再重新安裝回該車輛,進行后續生產制造環節。故螺絲、鉸鏈附近有輕微漆面瑕疵,該瑕疵對車輛的質量、性能、安全性、美觀性等并未造成影響。
車輛制造商對尚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存在輕微漆面瑕疵的整車零部件進行必要的返工操作,系汽車工業生產制造領域常見的返工工序,其性質屬于正常的工廠生產制造工藝流程。案涉車輛在交付前已通過PDI檢測,銷售公司處無任何前機蓋整備或者修復行為記錄,因此銷售公司并不存在隱瞞車輛狀況、誘導欺詐消費的情形。原告王某認為銷售公司構成欺詐、并要求“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平衡消費者與經營者權益
昆山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原告因車輛有微小瑕疵,認為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并要求“退一賠三”。但汽車作為生產流程長、制造環節多、質量標準高、精度要求嚴的工業產品,生產過程中會根據需要設置多重、多維的檢驗環節,用以發現問題并通過返工工序消除,確保最終生產出合格的汽車產品。對于不合格的零部件,如果僅存在微小瑕疵、根據現有條件完全可以進行修整,且修整后又不影響車輛本身質量的,通常會在修整后繼續予以使用,該做法符合汽車制造的客觀規律。同時,汽車產品在產線內的生產過程與正常返工信息屬于工業生產制造范疇,被告作為汽車銷售商對汽車制造過程不可控,也并不能夠事無巨細地獲取全部生產信息。因此,被告并不存在隱瞞、欺詐情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該案生效判決通過理性判斷商品的瑕疵性質,在嚴守質量底線的基礎上包容工藝特性,避免了對經營者過度苛責;同時最大程度地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貫徹綠色原則,減少車輛零部件的損耗,切實降低消費者購車成本,實現了合理保護消費者與經營者權益、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動態平衡。